若原一、二审采信虚假鉴定报告,可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申请再审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如果虚假鉴定报告属于新证据,或者原判决、裁定因采信该虚假鉴定报告而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符合上述再审条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操作要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时,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能够证明鉴定报告虚假的证据、原一、二审的裁判文书等。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 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操作要点:当事人认为原一、二审采信虚假鉴定报告符合再审条件,但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未得到支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申请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追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如果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因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因虚假鉴定报告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等。
- 行政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等处罚。当事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刑事责任:如果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