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又主动退还属于既遂还是未遂还是中止-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刑事辩护

结论:受贿后又主动退还,一般属于受贿既遂,但这一行为在量刑时可能被视为悔罪表现,从而对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受贿罪的基本构成与既遂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一旦财物被非法收受,且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和行为,受贿行为在法律上即已完成,构成受贿罪既遂。这意味着,即使后续主动退还财物,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为受贿犯罪的完成形态取决于受贿行为是否已经完成,而非事后处理。

二、主动退还贿赂的法律意义

  1. 不影响定罪:主动退还贿赂并不能使之前的受贿行为变得合法,也不能否定受贿罪的成立。退还行为本身只是表明了一种悔过或纠正错误的意愿,但并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

  2. 可能影响量刑:虽然主动退还贿赂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考虑这一行为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如果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不同退还情形的具体分析

  1. 受贿既遂后退还:

    • 在受贿既遂后,即使行为人主动退还行贿人财物,一般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退还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一个酌定从轻情节,表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 举例:某官员收受行贿人10万元现金后,因担心被查处而退还。此情况下,受贿行为已既遂,退还仅作为量刑参考。
  2.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

    • 如果退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受贿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这种退还行为不能改变受贿的本质,同样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 举例:某官员在得知被调查后急忙退还财物并编造理由掩盖事实,这种行为不能否定其受贿犯罪的成立。
  3. 及时退还: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如果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较短时间内(如当即或很短时间间隔内)主动退还或上交,且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一般可以不认定为受贿犯罪。这表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
    • 举例:某官员收受贵重礼品后立即意识到不妥并要求行贿人带走,或当天将礼品寄回给行贿人,这种情况可视为及时退还,一般不认定为受贿。
  4. 受贿行为未完成前退还:

    • 如果受贿行为尚未完成,例如财物尚未实际交付或受贿人未实际控制财物时主动退还,由于受贿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可以不认定为受贿犯罪。
    • 举例:行贿人将装有现金的信封交给受贿人时,受贿人当场拒绝并将信封推回给行贿人,或受贿人在行贿人离开后立即将财物交给相关部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受贿犯罪。

四、退还财物的量刑考量因素

在考虑退还行为对量刑的影响时,司法机关会综合判断退还的时间、动机、自愿性与真实性等具体情况。如果退还时间距离受贿时间较短,且是出于真诚悔悟、主动纠正错误的动机,那么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反之,如果退还行为是在得知即将被调查或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可能会较小。

五、建议与总结

综上所述,受贿后又主动退还并不能完全消除受贿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远离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面临这样的情况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