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退回是否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刑事辩护

受贿后退回一般不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而是可能构成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但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概念

  1. 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状态。在受贿罪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完成了收受财物的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如被及时发现、财物被追回等)而未能实际占有或使用该财物,这并不构成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行为人的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即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

  2.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在受贿罪中,一旦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否实际谋取到利益),就构成了受贿罪的既遂。

二、受贿后退回的性质分析

  1. 退赃行为:受贿后退回,通常是在行为人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后,出于各种原因(如害怕被查处、良心发现等)而将财物退回给行贿人或上交有关部门。这种行为属于犯罪后的退赃行为,它并不能改变行为人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的事实。

  2. 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退赃行为虽然表明行为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并不能作为否定其犯罪既遂的依据。因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是基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而不是基于其事后的态度或行为。

三、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1. 及时退回:如果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迅速将财物退回,且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任何利益,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受贿行为已经完成,但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是对其量刑时的考虑因素。

  2. 被迫退回:如果行为人是在被胁迫或威胁的情况下退回财物的,这同样不影响其受贿罪既遂的认定。因为被迫退回只是行为人的一种无奈之举,并不能改变其已经收受财物并构成受贿罪的事实。

四、法律建议

  1. 如实供述:如果行为人涉及受贿罪,无论是否退回财物,都应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2. 积极退赃:虽然退赃不能改变犯罪既遂的事实,但它是行为人悔罪表现的一种体现,有助于在量刑时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3.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行为人或其家属对受贿罪的认定、量刑等方面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受贿后退回一般不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而是可能构成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以及退赃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