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禁用 生鲜灯 意见 销售者使用 生鲜灯 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范海龙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认知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分析详细阐述:

1. 法律定性: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新闻背景中明确指出,“生鲜灯”通过特定光源或颜色美化生鲜农产品的感官性状(如肉色更红、果蔬更鲜亮),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品质产生误判。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消费者基于真实信息作出购买决策的权利,构成对知情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销售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性展示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2. 行为性质:误导性商业行为

“生鲜灯”的使用属于典型的误导性商业手段。其通过技术手段改变商品外观,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准确判断商品的实际质量(如肉类新鲜度、果蔬成熟度),进而可能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宣传”的规制范围。

典型场景:

  • 肉类在“生鲜灯”下呈现鲜红色,但实际可能已不新鲜;
  • 果蔬在特定光源下显得更饱满,但实际可能存在腐烂或农药残留问题。

3. 法律后果: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

若征求意见稿最终通过,销售者使用“生鲜灯”将面临双重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销售者处以警告、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
  • 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

案例参考: 此前已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生鲜灯”的商户进行处罚,例如某超市因使用红色灯光掩盖肉类变质问题被罚款5万元。

4. 对行业的警示与预防措施

  • 销售者:应立即自查照明设施,确保符合“白光等自然光源”的要求,避免使用有色灯罩或背景板;
  • 市场开办者:需履行主体责任,定期检查入场商户的照明设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 消费者:购买时可通过“关闭灯光直视商品”或“用纸巾擦拭表面”等方式辅助判断商品真实质量。

5. 延伸思考:技术中立与法律边界

“生鲜灯”本身是技术产物,但其应用场景需受法律约束。若销售者仅使用普通照明设备(如白光LED灯),且未刻意改变商品感官性状,则不构成违法。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是否误导消费者认知”,而非单纯禁止某种技术。

总结建议: 销售者应主动遵守市场监管总局的征求意见稿要求,避免因小失大;消费者在购买生鲜农产品时,若发现商户使用可疑照明设备,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要求商户在自然光下展示商品。如有进一步法律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