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再审中应针对一审被告提交的虚假或非法证据,采取以下策略进行处理:
明确证据性质,提出异议
首先,原告需在再审程序中明确指出被告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性或非法性(如偷窃、伪造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虚假证据则直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应在再审申请书或庭审中,清晰说明证据的来源不合法或内容不真实,并要求法院排除该证据。
提供反证或线索,证明证据非法/虚假
原告需积极收集并提交反证,证明被告证据的非法性或虚假性。例如: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依职权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例如:
主张被告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若被告证据被依法排除,且无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告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主张被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或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要求法院不予采纳。此时,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抗辩或反诉可能因缺乏证据支持而被驳回。
追究被告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若被告证据涉及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原告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此举不仅能震慑被告,还能强化再审申请的合理性。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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