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单位发的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但不开离职证明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如果您的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未给您开具离职证明,这一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接下来,针对您可能面临的损失和赔偿问题,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您可以首先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用人单位迟迟不开离职证明的问题。劳动监察大队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可能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开具离职证明。
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您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您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1条的规定,您需要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与您无法就业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如果确实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您可以按照自己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除了考虑您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平均工资外,还需要结合您未入职的时间、用人单位未开证明的过错程度、损失扩大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裁决时,会根据这些因素来酌情确定您的损失数额。
实际操作建议:
综上所述,如果您的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未给您开具离职证明,您有权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并主张经济损失赔偿。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