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后串通投标 定一罪还是数罪-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刑事辩护

收受贿赂后串通投标,一般情况下应数罪并罚,但若收受贿赂与串通投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收受贿赂是为了实现串通投标的目的,则可能择一重罪处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数罪并罚的情况

  1. 独立行为:如果收受贿赂和串通投标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即行为人先收受贿赂,之后又出于其他目的进行串通投标,或者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这两个行为就构成了两个独立的罪行。

    • 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侵犯的是市场竞争秩序。
  2. 数罪并罚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应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二、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

  1. 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收受贿赂是为了实现串通投标的目的,即行为人通过收受贿赂的手段来串通投标,那么这两个行为之间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想象竞合犯: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涉及了两个罪名(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但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当选择其中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2. 法律考量:择一重罪处罚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避免了重复评价同一犯罪行为。在判断哪个罪名更重时,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三、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以及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 案例分析:

    • 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帮助该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串通其他投标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收受贿赂和串通投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应同时构成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 如果收受贿赂是为了实现串通投标的目的,且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只构成较重的罪名,如受贿罪(如果受贿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串通投标罪(如果串通投标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

四、建议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仔细分析收受贿赂与串通投标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如果案件情况复杂或存在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判断罪行和适用法律。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