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人何时可以阅卷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阅卷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以更好地了解案情,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
一般来说,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就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检察机关会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而辩护律师也有权通过阅卷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那么关于补充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是否有阅卷权的问题,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但通常认为,即使案件处于补充侦查阶段,只要它仍然是审查起诉程序的一部分,辩护律师就应当享有阅卷权。这是因为补充侦查是审查起诉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便检察机关能够做出准确的起诉决定。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应当得到保障,以确保其能够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就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如果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只要它仍然是审查起诉程序的一部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也应当得到保障。如果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阻碍,可以向检察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请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