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行为包括哪些行为-刘永江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公司事务

反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这些行为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严格规制: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定义与形式: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种协议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甚至是通过默契形成的。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如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
      •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如生产商要求经销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转售商品,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法律后果: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指经营者利用这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 常见形式: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倾销)、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排他性交易)、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 法律后果: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定义: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 主要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
    • 法律后果: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如果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定义:这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常见形式:包括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强制交易)、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地区封锁)、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歧视)、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歧视)等。
    • 法律后果: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总结与建议:

反垄断行为严重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从事上述垄断行为。如果企业面临反垄断调查或诉讼,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反垄断法律问题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