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本犯是否能构成洗钱罪的教唆犯-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刑事辩护

上游犯罪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罪的教唆犯。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上述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而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主观方面: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2. 客观方面:实施了教唆行为,且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

二、上游犯罪本犯与洗钱罪的关系

上游犯罪本犯,即实施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人。他们本身已经构成了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正是洗钱罪的对象。

三、上游犯罪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罪教唆犯的理由

  1. 缺乏教唆的独立性:

    • 教唆犯的本质在于通过教唆行为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然而,上游犯罪本犯本身已经具有实施上游犯罪的故意,且已经实施了上游犯罪。他们无需他人教唆即可实施洗钱行为(如果他们选择洗钱的话),或者他们可能会自行实施洗钱行为,而无需教唆他人。
    • 即使上游犯罪本犯教唆他人实施洗钱行为,这种教唆行为也缺乏独立性,因为它是在上游犯罪已经实施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情况下,更倾向于将上游犯罪本犯视为洗钱罪的直接实行犯(如果他们亲自实施洗钱行为)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如果他们与他人共同实施洗钱行为),而不是教唆犯。
  2. 法律逻辑与立法目的:

    • 从法律逻辑上看,将上游犯罪本犯视为洗钱罪的教唆犯会导致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和混乱。因为上游犯罪本犯本身已经构成了上游犯罪,如果再将他们视为洗钱罪的教唆犯,那么就会涉及到对同一行为人的双重评价,这不符合法律评价的单一性和明确性原则。
    • 从立法目的上看,洗钱罪的设立是为了打击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以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公正。将上游犯罪本犯视为洗钱罪的教唆犯并不符合这一立法目的,因为上游犯罪本犯本身已经是法律打击的对象,无需再通过洗钱罪的教唆犯来对他们进行额外的打击。
  3. 司法实践与案例支持:

    • 在司法实践中,上游犯罪本犯通常被直接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他们实施了洗钱行为,那么会被同时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如果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但从未见有将上游犯罪本犯视为洗钱罪教唆犯的案例。
    • 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也未支持将上游犯罪本犯视为洗钱罪教唆犯的观点。

综上所述,上游犯罪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罪的教唆犯。如果他们在实施上游犯罪后,又亲自实施或与他人共同实施洗钱行为,那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他们上游犯罪和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