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开标后澄清价格开标后怎么处理-巫阳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合同纠纷

工程项目开标后若需澄清价格,应按照以下步骤处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 开标后、评标前发现价格需要澄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若开标后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操作要点:
      • 澄清范围仅限于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有歧义的或计算错误的内容,不得要求投标人重新报价或修改实质性内容(如技术方案、工期等)。
      • 投标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且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
      • 评标委员会需记录澄清过程,并要求投标人签字确认,作为评标依据。
    • 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评标后、定标前发现价格需要澄清
    若评标过程中发现价格存在重大偏差(如报价低于成本价、计算错误导致价格异常等),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

    • 操作要点:
      • 若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可要求其提供成本构成说明(如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明细),以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低价竞争。
      • 若投标人拒绝澄清或无法提供合理说明,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 澄清结果需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定标依据。
    • 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注意事项:

  • 澄清过程需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避免对特定投标人造成不公平影响。
  •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不得通过澄清要求投标人修改报价或实质性内容,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干预投标。
  • 若澄清后仍无法确定合理价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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