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过程中,若遇到供应商对价格澄清要求不回复的情况,可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确认澄清要求是否合法合规
首先需核查招标文件或评标办法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供应商需对价格疑问进行澄清的义务,以及澄清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要求。若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回复澄清,则供应商不回复的行为可能构成对招标程序的违反。
分情况处理供应商不回复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的决策依据与程序
评标委员会需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处理不回复情形,避免主观臆断。处理过程中应形成书面记录,包括澄清要求内容、送达方式、供应商回复情况及评标委员会决策依据,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后续法律救济途径
若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投诉,评标委员会的处理记录将成为关键证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需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异议,若供应商不服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审查评标程序合法性并作出处理。
建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价格澄清的具体规则(如回复时限、未回复的后果等),并在评标前向供应商明确告知。评标过程中若遇不回复情形,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据规则处理,避免程序瑕疵引发争议。如有复杂情形,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