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优先权如何称谓-许玉旺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经济纠纷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的优先权通常被称为“取回权”和“优先受偿权”,具体分析如下:

  1. 取回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当承租人违约(如欠付租金、擅自处分租赁物)或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直接取回租赁物,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这一权利基于所有权,是出租人最核心的优先权体现。例如,若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可依据取回权直接收回租赁物,而非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2. 优先受偿权
    在特定情形下,出租人的债权可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 租赁物抵押情形:若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人,但出租人已通过登记公示所有权(如航空器、船舶等特殊动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出租人的所有权可对抗抵押权,优先实现债权。
    •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若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出租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主张取回权;若租赁物已无法取回(如已灭失或被转让),出租人有权就租赁物价值优先受偿,但需以租金债权为限。

实务建议:

  • 出租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并及时办理租赁物登记(如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强化优先权效力。
  • 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应优先通过协商取回租赁物;若协商无果,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如破产程序中需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取回权),避免权利丧失。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权利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