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了 对方不同意怎么处理-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行政纠纷

若已追加被执行人但对方不同意,可通过以下法律程序解决,对方异议不影响执行程序的推进,但需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

  1. 对方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被追加的被执行人若对执行行为(如追加程序、执行标的等)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需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 若裁定异议成立:执行程序将中止或撤销对被追加人的执行措施(如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此时需通过后续诉讼程序(如执行异议之诉)重新确认责任。
    • 若裁定异议不成立:被追加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若复议仍被驳回,执行程序将继续推进。
  2. 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确认责任
    若被追加人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如认为追加依据不足、超出法定范围等),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4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法院通过实体审理判断追加是否合法。此时需注意:

    • 诉讼主体:原告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被告为申请执行人及原被执行人(若涉及第三人责任,可追加为第三人)。
    • 举证责任:被追加人需证明其与原债务无法律关联(如非保证人、非股东滥用权利等),否则法院可能驳回其诉求。
    • 诉讼结果:若法院支持被追加人,执行程序将终止;若驳回,执行程序恢复,且被追加人可能需承担诉讼费用。
  3. 申请执行人可主动提供证据反驳异议
    在对方提出异议或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收集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公司章程等),证明被追加人与原债务存在法律关系(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未清算的清算义务人等)。若证据充分,法院可能直接驳回异议或支持执行。

实务建议:

  • 若对方仅口头反对但未提交书面异议,执行程序不受影响,可继续推进强制执行;
  • 若对方已提出异议,建议同步准备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诉材料,避免程序拖延;
  • 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法定情形(如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

如有具体案情(如追加依据、对方异议理由等),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为您分析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