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期间赠与钱财可以要回吗-容浩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婚姻家庭

谈恋爱期间赠与的钱财,在分手后能否要回,主要取决于赠与的性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一般性赠与

    • 定义与情形: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自愿向另一方赠送的小礼物、日常开销等,如鲜花、口红、小额餐费或特殊数字(如520、1314)的转账,通常被视为一般性的赠与。
    • 法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一旦完成交付,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这些财物是基于情感上的特殊意义而作出的无偿给予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 举例:男方在情人节给女方转账1314元表达爱意,或购买鲜花、巧克力等小礼物,分手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2.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性质)

    • 定义与情形: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另一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房产、车辆、大额彩礼等。
    • 法律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
    • 举例:男方为与女方结婚支付的大额彩礼,若未能登记结婚,男方可以要求返还。
  3. 附条件的赠与

    • 定义与情形:赠与行为附带特定条件,如“若通过某项考试则赠送某物”,或赠与时明确表示以共同生活、投资等为目的。
    • 法律解释:若条件未成就,或赠与的基础关系(如共同生活、投资等)未实现,赠与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物。但需有明确证据证明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
    • 举例:男方赠与女方一辆车,并约定若双方结婚则车辆归女方所有,若最终未结婚,男方可以要求返还车辆。
  4. 借款性质的钱财

    • 定义与情形:恋爱期间,一方以借款形式给予对方金钱或财物,双方有关于借款的约定(如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等)。
    • 法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出借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偿还借款,需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 举例:女方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男方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分手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按约定返还借款。
  5. 特殊情况

    • 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权益: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物。
    • 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受骗人不仅可以要求返还财物,还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建议:

  • 在恋爱期间,对于大额赠与或特殊目的的赠与,建议双方明确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
  • 对于借款性质的财物转移,应确保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和证据支持,以避免后续纠纷。
  • 若发生争议,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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