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执行费是否应予退还-潘理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行政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执行回转执行费是否应予退还”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和执行原则的重要问题。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执行回转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弥补因强制执行被撤销法律文书而造成的错误后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

接下来,我们针对执行费是否属于执行回转范畴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回转的费用范畴具有严格的界限,它必须是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既得利益。而执行费,作为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并不属于任意一方当事人的既得利益。因此,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执行费用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回转的范畴。

此外,执行费用还具有惩罚性。执行费用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目的在于惩罚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代表的法律权威的漠视与亵渎。这种惩罚性特征与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关,也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正确与否及撤销与否无关。因此,从执行费用的性质来看,它也不存在申请强制执行回转的合法性和可能性。

为了更具体地说明这个问题,我可以引用一个实际案例。在烟台某木材防腐厂与刘某某的货款纠纷案中,福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烟台某木材防腐厂的诉讼请求,并从刘某某处实际执行到位货款及利息、执行费。后原审判决被依法撤销,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回转其支付给烟台某木材防腐厂的货款及执行费。然而,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执行费并不属于烟台某木材防腐厂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因此不属于强制执行回转的范畴。最终,经过释法明理,申请执行人放弃了执行费的执行回转申请。

综上所述,执行回转中的执行费是不应予退还的。因为执行费并不属于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既得利益,且具有惩罚性特征,不存在申请强制执行回转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执行回转和执行费的相关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