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仲裁委就不受理有这样的规定吗-胡润天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劳动纠纷

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仲裁委并非绝对不受理其劳动争议案件,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如果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了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将不再被视为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委通常不会受理此类争议,因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

    •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表明,如果退休人员虽然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然可能被视为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应当受理此类争议,因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建议与注意事项:

  • 对于退休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继续工作,应了解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金领取情况,以便明确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性质。如果发生争议,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 对于用人单位:在招用退休人员时,应明确其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金领取情况,并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潜在的争议和风险。
  • 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建议退休人员或用人单位先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仲裁机构,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申请流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其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受理取决于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如果已享受或领取,则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仲裁委通常不受理;如果未享受或领取,则仍可能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仲裁委应当受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