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佣金属不属于劳动薪酬-朱松梅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劳动纠纷

中介佣金一般不属于劳动薪酬,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中介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若中介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其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工作(例如公司专职房产中介),则其收入可能包含两部分:

    • 固定工资:属于劳动薪酬中的基本工资;
    • 佣金:若佣金是用人单位根据销售业绩支付的奖金(如提成),则属于劳动薪酬中的“绩效工资”,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等。
      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第6条将“提成工资”明确列为计件工资的一种。
  2. 若中介与用人单位为合作关系
    若中介以个人或中介机构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居间合同(如独立房产经纪人、劳务中介),则其收入性质为居间报酬(即佣金),不属于劳动薪酬,而是民事合同中的对价支付。此时:

    • 双方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无需缴纳社保;
    • 佣金支付条件、比例由合同约定,与劳动法无关;
    • 中介需自行申报个税(按“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税目缴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63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

关键区分点:

  • 劳动关系:存在人身依附性(如考勤、培训、制度约束),收入以“工资+提成”形式发放;
  • 合作关系:双方平等协商,收入以“佣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无固定管理关系。

若您对具体案例(如佣金纠纷、劳动关系认定)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材料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