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无行为能力监护人谁当”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法律条款和具体情境应用的复杂问题。以下是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常识,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关注的是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及财产遗赠问题,它并不直接决定监护人的选定。监护人的选定主要依据的是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按以下顺序确定:
父母、子女:作为最直接的亲属关系,父母和子女通常是首选的监护人。
其他近亲属:如果父母和子女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以按顺序担任。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上述亲属均无法担任或不愿担任的情况下,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还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但这一协议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在对监护人的确定上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针对您的情况: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监护人的选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任何困难或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帮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