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请托人另外行贿的能否认定斡旋受贿-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刑事辩护

结论: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请托人另外行贿的,若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则可以认定为斡旋受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 行为要件:

    •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无隶属、制约关系,但存在工作联系或影响。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非自己直接利用职务之便。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非法利益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确定利益。
  3.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请托人另外行贿的情形分析

在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请托人另外行贿的情形中,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符合了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三、可能涉及的例外情况与考量

  1. “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 若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并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提供帮助,那么可能不构成“不正当利益”,从而影响斡旋受贿的认定。
  2. “利用便利条件”的认定:

    • 需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工作联系或影响,以及这种联系或影响是否足以构成“便利条件”。若两者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工作联系或影响,那么可能难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便利条件。
  3. 行贿与受贿的对应关系:

    • 需要确认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以及这种财物是否与斡旋行为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若国家工作人员并未收受财物,或者收受的财物与斡旋行为无直接关联,那么可能不构成斡旋受贿。

四、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被认定为斡旋受贿,那么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请托人另外行贿的行为,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处理。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