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决定书是执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在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制作并送达给控告人的法律文书。以下是不予立案决定书的基本撰写要点和内容结构,供您参考:
撰写要点
首部:
- 制作机关名称:明确写出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
- 文书名称:居中写明“不予立案决定书”。
- 文号:按照机关的文书编号规则,编写不予立案决定书的文号。
- 控告人信息:详细列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
正文:
- 案件来源:简要说明案件是如何被机关接收的,如“接XX报案称……”。
- 审查情况:概述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的审查过程,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的证人等。
- 不予立案理由:详细阐述为何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部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充分说明。
- 法律依据:明确指出不予立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 决定事项:清晰表述决定不予立案的结论。
尾部:
- 决定日期:注明不予立案决定书的作出日期。
- 机关公章:加盖制作机关的公章,以证明文书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 告知事项:告知控告人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请复议的相关事项,包括复议期限(通常为七日以内)和受理复议的机关(通常为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
内容结构示例
不予立案决定书
文号:XX公(刑)不立字[XXXX]XX号
控告人:XXX,性别,年龄,住址……
接XXX报案称……(案件来源及简要情况)
经审查,本院认为……(审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详细阐述为何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列举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以内,向XX市公安局(或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XX市公安局XX分局(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撰写不予立案决定书时遇到任何具体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