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薛雯雯律师|法行宝
2025-05-17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详细规定了著作权的含义和内容,包括两大类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下是对该法条的全面解读: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著作权中与精神联系和利益紧密相关的部分,具体包括: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这些权利体现了作者对作品的精神控制和尊重,是著作权人不可转让的权利。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著作权中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部分,包括了多项具体权利:

  1.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财产权,并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时,著作权人也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这些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取报酬。

三、著作权的行使与保护

著作权人享有对上述权利的全面控制,并可选择自行行使、许可他人行使、转让权利或禁止他人行使。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作品,将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为著作权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不仅明确了著作权的含义和内容,还规范了著作权的使用、转让和保护机制。如果您在著作权方面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