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逮捕时,对“曾经故意犯罪”的把握是一个需要细致考量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全面分析:
一、核心结论
审查逮捕时,对“曾经故意犯罪”的把握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曾经故意犯罪的性质、次数、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前罪与后罪间隔的长短,以及后罪的性质、情节等。不能简单化、机械化地运用法律规定,而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捕或不捕。
二、具体分析
再犯新罪应当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新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才应当予以逮捕。
- 如果新罪不可能或者可能不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使曾经故意犯罪,也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
曾经故意犯罪应当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为根据:
- 曾经故意犯罪必须是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为根据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如果曾因故意犯罪而被检察院作出过免予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不应作为“曾经故意犯罪”而予以逮捕。
综合考虑人身危险性大小:
- 如果曾经多次犯罪,或者前罪和后罪性质相同,犯罪情节较重的,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应当予以逮捕。
- 如果前罪和后罪的性质、情节均较轻或者后罪为过失犯罪,且前后罪间隔时间比较长的,则说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一般不需要予以逮捕。
可以视情况予以监视居住: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可以监视居住。
- 因此,曾经故意犯罪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果符合可以监视居住情形的,不一定予以批捕,而可建议予以监视居住。
三、特殊情况的考虑
-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区别对待,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如果曾经故意犯罪,但再次犯罪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不予逮捕。
四、建议
鉴于法律规定对“曾经故意犯罪”的界定较为原则,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对适用逮捕的条件进一步具体细化,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综上所述,在审查逮捕时,对“曾经故意犯罪”的把握应全面、细致、慎重,既要体现法律的严惩精神,又要保障人权,实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目标。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