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后签订的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改变是否属于实质变更-杨杰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合同纠纷

招投标后签订的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的改变,是否属于实质变更,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但通常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可能被视为对原合同的实质性修改。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实质性变更的定义与判断标准

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实质性变更通常指的是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核心条款的修改。这些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具有决定性影响。

争议解决方式作为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合同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如何解决,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因此,对争议解决方式的改变,很可能影响到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时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成本,从而构成对原合同的实质性修改。

二、招投标法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 招投标法角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如果招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争议解决方式,而后续签订的合同中对此进行了修改,那么这种修改很可能被视为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从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
  2. 合同法角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如果对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显著变化,或者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变更可能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

三、实际操作中的考量因素

  1. 变更的合理性:

    • 如果对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是基于合理的商业考虑或法律要求,且没有损害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变更可能被视为合法有效的。
    • 例如,双方可能基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降低解决成本等考虑,协商一致将诉讼方式变更为仲裁方式。
  2. 变更的程序合规性:

    • 无论是对争议解决方式还是其他合同条款的变更,都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或法律规定的程序。
    • 如果变更程序不合规,如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采用书面形式等,那么这种变更可能被视为无效。
  3. 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 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如果变更后的争议解决方式更加复杂或耗时,那么可能会影响到合同双方的履约积极性和效率。
    • 因此,在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四、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在招投标阶段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 为了避免后续争议和纠纷,建议在招投标阶段就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并将其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进行约定。
  2. 谨慎变更争议解决方式:

    • 如果确实需要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应当谨慎考虑变更的合理性、程序合规性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因素。
    • 最好在变更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保留相关证据:

    • 在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和沟通记录等,以备后续争议解决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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