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个体户的工商登记名称作为原告主体进行起诉。具体分析如下:
- 法律主体资格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意味着:
- 若个体户注册时登记了字号(如”XX商店”),则应以该字号为原告,并备注经营者姓名;
- 若未登记字号,则直接以经营者个人名义起诉,但需提供营业执照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 诉讼程序便利性角度
以个体户名义起诉更符合商业实践逻辑:
- 合同相对方通常与个体户的字号进行交易(如签订合同、开具发票),以字号为原告可避免主体混淆;
- 判决文书直接关联个体户的信用记录,便于后续执行或商业合作;
- 若涉及多个经营者(如家庭经营),以字号起诉可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 例外情形处理
若存在以下情况,需调整诉讼主体:
- 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不符:需先通过工商变更登记或提起”确认经营者”之诉,明确诉讼主体;
- 个体户已注销:应以原经营者为原告,但需提供注销证明及债权承接声明;
- 合同主体争议:若合同明确约定以经营者个人为签约方,可酌情以个人名义起诉,但需承担主体适格的举证责任。
实务建议:起诉前应核查个体户的工商登记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保原告名称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若存在字号,务必在诉状中注明”经营者:XXX”,避免因主体瑕疵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有其他复杂情形,可直接向我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