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企业在被强制执行期间更换法人和股东,在符合特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法律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应仅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直接涉及股东的个人财产。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从而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假设某公司负债,经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但公司资产不足清偿。若股东A有40万元出资未缴纳,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A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这4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上述规定的第十八条,若股东抽逃出资,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若股东B通过虚构交易转出50万元资金,且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B为被执行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若作为被执行人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实例说明:若甲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甲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甲为被执行人。
其他特殊情形
- 如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若证明股东存在此类行为,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 此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但存在逃避债务等情形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程序要求
-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 法院将进行审查,可能包括听证等程序,以确定是否符合追加条件。
- 若法院认为符合条件,将作出追加裁定;若不符合,将裁定驳回申请。
四、特别提醒
企业在被强制执行期间更换法人和股东,并不影响上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存在上述可追加的法定情形,以及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情形的存在。
总结与建议:企业在被强制执行期间更换法人和股东,并不直接决定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等法定情形。若存在这些情形,且申请执行人能提供充分证据,则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