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龄认定有哪些具体案例-冯湃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劳动纠纷

关于临时工工龄认定的具体案例,这里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法检合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例,即“魏某诉江苏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案”。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梳理:

案例背景:

魏某在申请退休时,发现其临时工期间的工龄未被认定。具体来说,魏某于2018年4月申请退休,但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依据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表,仅认定了魏某自1987年12月起的工龄,而对其1976年3月至1987年11月期间的临时工工龄未予认定。

争议焦点:

魏某认为其临时工期间的工龄应当被认定,并持续通过向人社局反映、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工龄。人社局则答复称,若魏某能提供劳动或人事部门用工批复材料,可更改参加工作时间。魏某随后调取了相关证据,但人社局以这些证据非用工批复材料为由不予采纳。

法律程序:

  1. 魏某于2022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参加工作时间。但法院一审认为,魏某自2018年7月左右收到退休证时,已经明知人社局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时间等内容,其于2022年9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其起诉。
  2. 魏某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随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3. 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审查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魏某的起诉系对人社局不采纳新证据不变更工龄行为不服,起诉期限应从人社局不履行变更职责之日起算,且魏某的诉求具有正当性。

合力化解:

  1.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审审查本案,并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庭前沟通。
  2. 检法两院联合人社局召开座谈会,指出行政机关制作的档案材料具有信赖利益,人社局应全面调取魏某档案材料,对其临时工工龄作出正确认定。
  3. 人社局随后调取了相关原始档案和证据,证实了魏某自1976年3月起参加工作,且工龄自此起算。
  4. 2024年11月12日,人社局变更了魏某的参加工作时间,将1976年3月至1987年11月间的工作期间计入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
  5. 2024年12月17日,魏某的退休金得到了增资补差,退休养老待遇显著提高。

典型意义:

此案例正确认定了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准确认定了起诉期限的起始时间,并考量了原告基于对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信赖而延误起诉的情况。同时,该案例也体现了当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重启程序予以变更的原则。此外,该案例还强调了全面调取历史档案材料的重要性,以及秉持有利于劳动者理念在临时工工龄认定中的实际应用。

这个案例对于临时工工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展示了在面临工龄认定争议时,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和行政机关的协作来实质性化解争议,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