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刘云海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婚姻家庭

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因胁迫而结婚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具体情形: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例如,一方以伤害另一方或其家人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迫使对方与其结婚。
    • 申请主体:受胁迫的一方。
    • 申请期限: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具体情形:重大疾病通常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例如,一方在婚前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
    • 申请主体:未被告知的一方。
    • 申请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后果:与因胁迫而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即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处理撤销婚姻的案件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到胁迫或隐瞒的一方当事人本人行使,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期限,则丧失撤销权。
  • 法律程序:撤销婚姻的请求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证据收集:在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时,受损害方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胁迫或隐瞒的存在,如胁迫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证明等。

举例说明:

假设甲与乙结婚,但甲在婚前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未如实告知乙。乙在婚后发现甲的病情,且该病情对婚姻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此时,乙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若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将判决撤销甲与乙的婚姻,且该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总结与建议:

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明确且严格,旨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遭遇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应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时,受损害方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胁迫或隐瞒的存在,并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