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王静律师|法行宝
2025-03-31 婚姻家庭

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二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一旦被依法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一、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

  1. 法律定义与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 构成要件:

    • 胁迫方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做出同意结婚的故意;
    • 胁迫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 受胁迫方在胁迫下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 胁迫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撤销申请时间:

    • 受胁迫的一方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 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因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1. 法律定义与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通常指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
  2. 构成要件:

    • 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患有重大疾病;
    • 该方在结婚登记时有隐瞒疾病的行为;
    • 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三、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明确为因胁迫结婚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况,且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