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18条视为解除的解除时间-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31 公司事务

关于《破产法》第18条中“视为解除”的解除时间问题,结论前置如下:

  1. 视为解除的触发条件与时间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 这里的“视为解除”并非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是法律为了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对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选择权所设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解除时间点为管理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通知或答复时,合同即被视为解除。
  2. 视为解除的法律效果:

    • 合同被视为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对于债务人而言,无需再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则有权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申报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债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 值得注意的是,视为解除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合同被解除,双方仍需按照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进行结算,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管理人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此时,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并申请延长决定期限。若法院批准延长,则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将相应顺延。
    • 另外,如果对方当事人对管理人的决定(包括视为解除)有异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管理人的决定无效或撤销该决定。在此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将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旨在平衡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设定管理人的选择权期限和视为解除的规则,法律促使管理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 法律建议:对于管理人而言,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选择权,避免合同被视为解除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应密切关注管理人的通知和答复情况,若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应及时申报债权并考虑是否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若合同被视为解除,债务人将无需再履行合同义务,但可能需承担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对方当事人将有权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但若未及时申报或申报的债权未得到确认,则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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