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谁起草谁审查”的问题,以下是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详细解答:
一、起草与审查的主体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这意味着,谁起草政策措施,谁就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的具体实施
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这确保了政策措施在制定初期就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多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牵头单位需协调各参与部门,确保政策措施的整体公平性。
政府或人大审议的政策措施: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需先进行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以确保政策措施的合规性。
三、审查的标准与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需遵循一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不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以及不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政策措施不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监督与保障
为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监督与保障措施。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政策措施的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以及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和起草单位的处理措施。
总结:
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谁起草政策措施,谁就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一原则确保了政策措施在制定初期就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详细的审查标准、监督与保障措施,以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