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老人去世后,两个孙女在特定情况下是有继承权的,这主要涉及到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情况。
一、代位继承情况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这意味着,如果老人的儿子先于老人去世,那么老人的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即两个孙女,有权代位继承原本属于她们父亲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实例说明:假设老人去世后留下120万遗产,且老人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但儿子已经先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人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老人的遗产将由其配偶(如果还在世)和子女共同继承。但由于儿子已经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将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即两个孙女代位继承。如果老人没有配偶,且两个女儿放弃继承或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那么两个孙女将共同继承原本属于她们父亲的60万遗产(假设遗产均分给三个子女)。
二、遗嘱继承情况
遗嘱的优先性:如果老人在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且明确指定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两个孙女,那么两个孙女将依据遗嘱享有继承权,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相应的遗产。
遗嘱中的特定安排:遗嘱可以具体指定遗产的分配方式,包括给特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遗嘱中明确表示将部分或全部遗产留给两个孙女,那么她们就有权获得相应的遗产份额。
三、没有继承权的情况
遗嘱排除:如果老人在遗嘱中明确排除了两个孙女的继承权,那么即使儿子已经去世,两个孙女也无法通过遗嘱继承获得遗产。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如果两个孙女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那么她们将丧失继承权。
综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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