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回避未回避 如何处理-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合同纠纷

针对用户提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回避未回避如何处理”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流程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这是确保评标公正、公平的重要一环。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这构成了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处理流程

  1. 调查责任:

    • 初步调查:当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或者接到相关举报时,行政监督部门(如交通运输局等)会启动初步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 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听取其辩解陈述,同时作书面记录,保守相关秘密。
  2. 立案责任:

    • 初步调查后,行政监督部门会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 审查责任:

    •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行政监督部门会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策与决定责任:

    •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并作书面记录,最终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与执行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处罚项目。

三、追责情形

如果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如果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行政监督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立案、审查、告知、决策、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流程,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也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