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纳 因鉴定支出的检查费应当如何处理-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行政纠纷

鉴定支出的检查费原则上由申请鉴定方自行承担,但若因对方过错导致鉴定未被采纳,可主张由对方分担或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1. 鉴定意见未被采纳的常见原因
    司法鉴定意见可能因程序违法(如鉴定机构资质不符、鉴定人未回避)、实体错误(如依据不足、方法错误)或与案件关联性不足等原因被法院排除。此时需区分是因申请方过错(如提交材料不实)还是对方过错(如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导致鉴定失效。

  2. 费用承担的规则

    • 申请方自行承担:若鉴定未被采纳系因申请方自身原因(如证据不足、鉴定要求不合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鉴定费及检查费通常由申请方自行负担。
    • 对方过错导致:若鉴定未被采纳是因对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拖延或违反举证义务等行为导致,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检查费等实际损失。
    • 法院酌情分担:在双方均无过错但鉴定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案件疑难复杂),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双方分担费用。
  3. 实务建议

    • 保留费用凭证:务必保存检查费发票、鉴定合同等证据,以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与案件相关。
    • 书面申请费用处理:在庭审中或判决前,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要求对方承担或分担费用,并说明理由。
    • 上诉或再审救济:若一审未处理费用问题,可在上诉或再审阶段提出,避免丧失救济权利。

示例:若因对方篡改病历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可主张对方赔偿全部检查费;若因自身证据不足导致鉴定无意义,则需自行承担费用。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链和当地司法实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