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仲裁或法院管辖是否有效-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行政纠纷

约定仲裁或法院管辖的效力问题,需分情况讨论:

  1. 同时约定仲裁和法院管辖(“或裁或审”):

    • 一般原则: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相互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互斥性。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将导致纠纷解决方式不明确,无法确定应适用哪种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 例外情况:尽管“或裁或审”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如果一方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而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可以视为双方默认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有效,纠纷将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解决。
  2. 分别约定仲裁和诉讼,但选择其中一种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 明确的仲裁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明确、具体且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条款,如“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XX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只要该约定不存在违反《仲裁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即为有效,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 合法的诉讼管辖约定:若当事人对诉讼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诉讼管辖约定有效。例如,“若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是有效的。
  3.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 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如将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高级法院管辖,或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
    •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如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则无效。
    • 约定不明确:如仅约定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有多个或者不明确,这样的约定也会无效。特殊情况下,如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因涉案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守约需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查明,在起诉时并不能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因此这种约定也属于约定不明而无效。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谨慎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避免同时约定仲裁和法院管辖,以确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性及纠纷解决的高效性。
  • 如果希望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应确保仲裁条款明确、具体,并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 如果希望选择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应确保诉讼管辖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并避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约定,应按照约定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约定不明确或无效,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且没有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那么纠纷可能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但另一方可能会在仲裁过程中或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导致纠纷解决过程变得复杂和漫长。
  • 如果合同中的诉讼管辖约定无效,那么当事人可能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这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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