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详解-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6-03-21 公司事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程序上需经过内部决策、评估、签订协议、审批及登记等环节。以下从法律依据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相关政策文件

    • 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要求,为作价入股提供了操作层面的指导。

二、程序详解

  1. 内部决策

    • 集体经济组织需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就作价入股事宜进行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2. 评估作价

    •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作为作价入股的依据。
  3. 签订协议

    • 集体经济组织与入股方签订作价入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入股方式、入股比例、分红方式等条款。
  4. 审批

    •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评估报告、作价入股协议等材料,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 若涉及占用农用地,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 登记

    • 经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与入股方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入股后的企业名下。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