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法完成业绩能否开除-邓刚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劳动纠纷

结论:销售无法完成业绩,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和程序后才可进行。

一、从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角度分析

  1. 有明确约定或规定且合法合理的情况:

    •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业绩作为考核标准,并且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那么当员工未能达到规定的业绩要求时,公司可以依据这些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但此举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如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等。
  2. 约定或规定不明确、不合法或未公示的情况:

    • 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业绩考核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或者约定的标准过高、不合理,又或者这些规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公司则不能以业绩未达成为由开除员工。这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二、从员工未能完成业绩的原因角度分析

  1.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情况:

    • 如果员工未能完成业绩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是市场环境发生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重大变化,导致整个行业的销售业绩都受到严重影响,公司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员工个人并将其开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考虑与员工协商,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如调整销售目标、提供额外的支持等。
  2. 员工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的情况:

    •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怠工、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销售流程等主观过错,导致业绩未完成,并且在公司经过合理的批评教育、培训辅导等措施后仍然没有改进,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此过程中,公司必须确保所有程序都合法合规,避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

若公司确实希望以销售业绩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法定程序:

  1. 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因自身能力问题无法完成业绩考核指标,而非外部不可控因素所致。
  2. 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后,公司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且培训内容应与提升销售能力相关,调岗应具有合理性。
  3. 再次考核仍不胜任:培训或调岗后,需对员工进行再次考核。若员工仍然不能达到业绩要求,此时公司方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4. 支付经济补偿:即使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仍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

建议:作为销售人员,若面临业绩压力,应积极与公司沟通,了解业绩考核标准,并努力提升自己的销售能力。若确实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业绩不佳,应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寻求理解和支持。而作为公司,在制定业绩考核标准时,应确保标准合理、合法,并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在处理销售人员业绩不佳的问题时,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