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并非一律不审查,而是以不予审查为原则,以立案审查为例外。
在执行实务中,存在应当予以审查的例外情形。具体来说:
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次债务人又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在其处不享有到期债权的。此时,对此异议应当立案审查并予以驳回,因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了债权的存在。
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称该到期债权其已经履行完毕或者部分履行的。这种情况下,异议亦应当进行审查,以核实债权的实际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称双方互负债务,请求抵销的。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来判断是否支持抵销请求。
综上所述,对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并非一律不审查。在特定情况下,如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等,法院是需要对异议进行立案审查的。如果您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