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怎么办-范力为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房产纠纷

对于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土地,主要处理方式需根据土地闲置的具体原因来区分,以下是详细说明:

  1. 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

    • 协商处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选择合适的方式处置。
    • 具体方式:
      •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动工开发的时间,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 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在闲置土地临时利用期间,土地使用权人需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临时利用土地期间的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土地使用权人应重新报批建设,并按照批准的用途、规划和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政府可以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补偿。
      • 置换土地:对于已经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2.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

    • 缴纳闲置费: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无偿收回: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额外提醒:

  • 在处理闲置土地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置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土地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以便顺利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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