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或恋爱为目的的哪些钱财是可以要回的-邓欣律师|法行宝
2026-03-19 婚姻家庭

以结婚或恋爱为目的的钱财,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要回的,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

    • 在恋爱期间,情侣间常通过转账特定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或赠送小礼物来表达爱意。这类行为通常被视为基于情感交流的赠与,具有无偿性和自愿性。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即完成,赠与人原则上无权要求返还。因此,这类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在法律上一般不被支持追回。
    • 例子:小明在情人节给小红转账了1314元,并附言“我爱你一生一世”。后来两人分手,小明要求小红返还这笔钱,但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小明的诉求。
  2.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

    • 若一方以结婚为前提条件,向另一方给予大额财物(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等),这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若最终双方未能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类似于彩礼的返还规定。
    • 例子:小刚为了和小丽结婚,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小丽名下。后来两人因故未能结婚,小刚要求小丽返还房产,法院通常会支持小刚的诉求。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该条款直接针对的是彩礼,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也参照此原则处理。
  3. 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

    •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外出旅游、就餐等产生的费用,属于双方为了共同生活、享受而支出的费用。这类费用难以明确划分各自份额,且不符合返还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共同消费部分,一般不要求一方返还。
    • 例子:小张和小李在恋爱期间一起去了多个地方旅游,并共同承担了旅游费用。后来两人分手,小张要求小李分担部分旅游费用,但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小张的诉求。
  4. 证据与法律途径:

    • 在处理恋爱期间的花费返还问题时,证据至关重要。赠与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来证明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情况作出裁决。
    • 建议: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在涉及大额支出时,双方应进行明确的沟通和记录,甚至可以考虑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总结与建议:

  • 以结婚或恋爱为目的的钱财能否要回,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和共同消费部分,一般不予追回;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若双方未能结婚,则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并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同时,为预防未来纠纷,建议双方在涉及大额支出时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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