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故弃标可以只对供应商进行罚款 不禁止采购吗-姚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合同纠纷

结论:对无故弃标的供应商,可以仅进行罚款而不禁止其参与采购,但需满足法定条件且符合采购文件约定;若未满足条件或未约定,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1. 法律框架下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供应商存在“无正当理由弃标”等违法行为的,采购人或招标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 罚款:若供应商弃标行为导致采购人损失(如重新招标成本、工期延误等),采购人可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或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 禁止参与采购:若弃标行为情节严重(如恶意串通、造成重大损失等),采购人可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关键点: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禁止参与采购”,而是赋予采购人根据情节轻重选择处罚方式的权利。因此,仅罚款不禁止采购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需以“情节不严重”为前提。

2. 采购文件约定的优先性

若采购文件(如招标公告、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供应商弃标需同时承担罚款和禁止参与采购的后果”,则采购人需按约定执行。此时:

  • 仅罚款不禁止采购可能构成违约,供应商可主张采购人未按约定处理,甚至引发纠纷。
  • 建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处罚规则,避免后续争议。

3. 实务操作中的风险控制

即使法律允许仅罚款不禁止采购,采购人仍需注意:

  • 证据留存:需证明供应商弃标“无正当理由”(如未提供合理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澄清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合法弃标”,无法处罚。
  • 损失计算:罚款金额需与实际损失相当,避免被认定为“滥用权利”或“显失公平”。
  • 公平性原则:若对其他供应商的类似行为采取更严厉措施,可能引发歧视性质疑。

4. 例外情形:必须禁止参与采购的情况

若供应商弃标行为涉及以下情形,则可能被强制禁止参与采购:

  • 恶意串通投标;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拒不签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
  • 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

总结:是否仅罚款不禁止采购,需结合法律规定、采购文件约定及弃标情节综合判断。建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文件时明确规则,并在处理时保留完整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风险。如有具体案件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