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对供应商弃标的处罚-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知识产权

采购人对供应商弃标的处罚主要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有违法所得时的没收和情节严重时的吊销营业执照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 处罚措施

  1. 罚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例如,如果采购金额为150万元,那么罚款将在7500元至15000元之间。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无正当理由弃标行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这是一种对供应商信誉的公开负面评价。
  3.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后,将在一至三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对其市场参与权的一种限制。
  4. 没收违法所得与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供应商,还将面临违法所得被没收的风险。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从而丧失经营资格。

二. 处罚的执行

  • 采购人在发现供应商弃标后,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重新组织采购或顺延至其他候选人。
  • 处罚决定的作出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告知供应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保障供应商的陈述、申辩权利。

三. 实际案例

  • 以赛瑞格斯(广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被韶关市财政局处以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同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我建议: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充分评估自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避免无理由弃标行为的发生。同时,采购人也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