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利的例外有哪些-姚前松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房产纠纷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绝对,存在以下几种主要例外情形:

  1.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具体说明:在房屋存在多个共有人的情况下,若其中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欲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关系产生,其效力通常高于基于债权关系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因此,当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受到限制。
  2.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直接规定此点,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这一例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也明确提到,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 具体说明: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由于近亲属与出租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通常被视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受到限制,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 第三人善意购买且已办理登记手续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规定(虽主要针对“一房数租”问题,但可类推适用)。
    • 具体说明: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第三人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即使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也无法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因为第三人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无法对抗已经成立的物权。
  4.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法律依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也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具体说明:承租人可以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在知道出租人欲出售房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这也将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一旦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即可自由地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而无需再考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总结与建议: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但也存在上述多种例外情形。因此,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出租人欲出售房屋时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同时,出租人也应履行通知义务,确保承租人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得知房屋出售的信息并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发生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