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建工司法解释二关于挂靠的话是否还只是转付义务”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的复杂问题。以下是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挂靠”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含义。挂靠,通常指的是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来承揽工程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是被明确禁止的,因为它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接下来,我们探讨挂靠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挂靠施工中,挂靠人(即实际施工人)使用被挂靠人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工程,并负责实际施工。被挂靠人则通常只负责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转付给挂靠人。这里的关键是,被挂靠人并不直接参与施工,也不对工程质量、工期等承担直接责任。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上来。关于建工司法解释二(这里我理解您可能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建工司法解释二”并非一个官方的、广为人知的称谓)中关于挂靠的规定,它并没有明确说被挂靠人只有转付义务。但是,从司法实践和法律逻辑的角度来看,被挂靠人在挂靠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确实是将收取的工程款转付给挂靠人。这是因为被挂靠人并没有实际参与施工,也没有对工程进行投入,所以它没有理由保留或挪用工程款。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挂靠人在所有情况下都只有转付义务。如果挂靠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违约情况,或者发包人直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时,被挂靠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其他约定或协议,那么被挂靠人的义务也可能根据这些约定或协议而有所不同。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挂靠行为是违法的,它可能给各方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建议您在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避免参与或支持任何形式的挂靠行为。
综上所述,建工司法解释(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挂靠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说被挂靠人只有转付义务,但被挂靠人在挂靠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确实是将收取的工程款转付给挂靠人。同时,被挂靠人也可能因其他情况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