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程序不合法 是非法证据吗 答辩-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行政纠纷

取证程序不合法,确实可能构成非法证据,在诉讼中可能会被排除。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非法证据的定义与常见类型

非法证据是指在收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方法或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获取的证据。常见类型包括:

  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比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迫使其作出有罪供述,像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其家人安全等。
  2.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例如侦查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强迫证人作证,或者威胁被害人如果不按照其要求陈述将对其不利,如对证人进行殴打、拘禁,威胁被害人要公开其隐私等。
  3.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
    • 无搜查证搜查且无正当理由:侦查人员在未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公民的住所、办公场所等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相关物证、书证,且没有紧急情况等正当理由。
    • 扣押清单记录不规范:在扣押物证、书证时,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导致无法确定证据的来源和扣押过程的合法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1. 启动阶段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如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照片、证人关于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言等。
    • 法院依职权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也可以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 调查阶段
    • 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就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发表意见,但庭前会议一般不涉及证据的调查核实。
    • 庭审中调查核实: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控辩双方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3. 处理阶段
    • 确认非法证据后排除:经过调查,法庭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继续审理案件:在排除非法证据后,法庭将根据合法的证据继续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四、答辩要点

如果面临对方提出取证程序不合法,证据应被排除的主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1. 证明取证程序合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取证过程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例如出示搜查证、扣押清单等,上面有合法的签名和盖章,证明证据来源和收集过程的合法性。
  2. 对非法证据主张进行反驳:如果对方只是口头声称取证程序不合法,但没有提供具体的线索或证据,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反驳,说明该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3. 主张可以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如果取证程序存在一些小的瑕疵,但并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主张对该瑕疵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使证据能够被采纳。例如,扣押清单上签名不完整,但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扣押过程的合法性,或者让相关人员补充签名并说明情况。

举例说明:在某起盗窃案件中,侦查人员怀疑犯罪嫌疑人张某有作案嫌疑,在未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张某家中进行搜查,搜出了被盗物品。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对张某进行了长时间的连续讯问,期间不允许其休息,还对其进行言语威胁,迫使张某作出了有罪供述。在这个案例中,侦查人员无搜查证搜查取得的被盗物品属于物证,由于该搜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侦查机关需要对该物证的来源和扣押过程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相关手续,如果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物证将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侦查人员采用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张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张某有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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