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特定情形时,劳动者可以申请N+2赔偿金,不过严格来说,法律上并没有“N + 2”赔偿金的固定说法,“N”代表经济补偿金,“2”通常是指代通知金,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能获得类似补偿的情形:
获得经济补偿金“N”的常见情形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企业因经营战略调整,需要裁减部分员工,与员工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企业就需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用人单位却不采取措施改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像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以此解除合同也能得到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例如规定员工加班没有加班费等不合理制度,员工据此解除合同可获补偿。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同样在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按上述方式处理并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 比如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待遇等条件要求续签,劳动者拒绝续签,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 例如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此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
获得代通知金“2”(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常见情形
在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选择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就类似于“2”中的代通知金部分,结合前面的经济补偿“N”,就形成了类似“N + 2”的情况。具体非过失性辞退情形与上述获得经济补偿金“N”中的非过失性辞退情形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