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下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应否承担责任-吴多多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原股东(转让人)在特定情形下仍需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受让人是否担责则取决于其是否明知瑕疵及交易安排。

一、原股东的责任承担

  1. 公司破产或清算时:

    •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进行清算,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管理人或清算组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时:

    • 如果公司在非破产状态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尚未申请破产,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六条中得到了体现。
  3. 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债务时:

    • 如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并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此情形下的具体条款,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

二、受让人的责任承担

  1. 受让人是否明知瑕疵:

    • 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明知该股权存在未实缴出资的瑕疵,并且同意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那么受让人可能需要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取决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具体约定以及受让人的主观意图。
  2. 交易安排与价格合理性:

    • 如果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可能被推定为恶意串通,从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责任分担条款,受让人也需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风险防范建议

  1. 对原股东的建议:

    • 在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前,应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责任分担条款,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对受让人的建议:

    •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查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债务清单及出资情况。
    • 要求原股东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其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明确约定若因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原股东承担。
  3. 对公司的建议:

    • 定期审查股东出资进度,发现逾期及时催告并记录。
    • 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及责任承担规则,以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总结: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需谨慎处理。原股东和受让人均应通过合同约定、尽职调查等方式降低法律风险,而公司则需强化内部治理以避免纠纷。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