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物业的小区招保安保洁受伤害谁来负责-彭文静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房产纠纷

在没有物业的小区中,如果招用的保安或保洁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责任归属主要取决于他们与招用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发生的原因。以下是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分析:

  1. 如果保安或保洁与招用方构成劳动关系:

    • 责任归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保安或保洁与招用方(如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构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此时,招用方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
    •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该条例未直接提及小区业主委员会,但实践中,如果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作为用工主体,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则应当参照执行。
  2. 如果保安或保洁与招用方构成劳务关系:

    • 责任归属:如果保安或保洁与招用方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那么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招用方在选任、监督等方面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等,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 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归属:

    • 如果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如果保安或保洁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如小区内的居民或访客故意伤害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招用方如果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招用方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错,如未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未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等,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建议:

  • 对于招用方而言,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应当明确与保安或保洁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构成劳动关系,则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构成劳务关系,则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赔偿责任条款。
  • 对于保安或保洁而言,在工作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现场照片等,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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