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应当回避的情形-余詠怡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合同纠纷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公平,避免任何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与供应商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1. 劳动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若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即应当回避。这是为了避免因个人职业背景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2. 担任特定职务: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等职务,同样应当回避。这些职务往往与供应商的决策和管理紧密相关,可能影响评标的客观性。

  3. 控股或实际控制:评标委员会成员若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应当回避。这是为了防止因个人经济利益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二、与供应商存在亲属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些亲属关系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三、参与前期工作

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了评审项目的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与采购需求确定相关的工作,也应当回避。这是为了避免因个人对项目的先入为主印象而影响评标的客观性。

四、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的,其中一方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如无法协商一致,则双方均需回避。这是为了维护评标委员会内部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形

除了上述具体情形外,若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也应当回避。这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法律依据

这些回避情形的设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如《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

实践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主动申报与供应商的关系,并在发现存在回避情形时及时提出回避。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当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