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管理罪名-金琳律师|法行宝
2025-05-13 刑事辩护

监委管理的罪名主要涵盖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共计88个罪名。这些罪名可以分为六大类:

  1.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这类犯罪主要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贪污和贿赂行为。

  2.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如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这类犯罪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职责的行为。

  3. 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个):包括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这类犯罪主要涉及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4. 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个):如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这类犯罪涉及公职人员为徇私情、私利而违反职责的行为。

  5.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1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这类犯罪主要涉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的重大事故。

  6.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个):如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这类犯罪涉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各类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的划转来源多样,包括原反贪局查办的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原反渎局查办的渎职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以及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类或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等。

如果你对某个具体罪名或案件有疑问,或者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和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